□本報記者郭毅張沖
  12月19日上午,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人民法院對我國首例重大飛行事故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齊全軍犯重大飛行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空難發生在2010年8月24日21時38分,河南航空有限公司E190機型B3130號飛機執行哈爾濱至伊春VD8387定期客運航班任務時,在伊春市林都機場進近著陸過程中失事,造成機上44人死亡、5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08億元。
  機長違規操作
  伊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24日,被告人齊全軍擔任機長執行河南航空E190機型哈爾濱至伊春VD8387客運航班任務,朱建洲(事故中死亡)擔任副駕駛,二人均為首次執行伊春林都機場飛行任務。20時51分,飛機從哈爾濱太平國際機場起飛,被告人齊全軍作為客運航班當班機長,違反航空運輸管理有關規定,違規操縱飛機實施進近並著陸,致使飛機於21時38分墜毀。事故發生後,被告人齊全軍未履行機長職責擅自撤離飛機。機上幸存人員分別通過飛機左後艙門、駕駛艙左側滑動窗和機身壁板的兩處裂口逃生。
  法院宣判後,被告人齊全軍在法庭上表示,尚未確定是否上訴。
  據瞭解,2010年空難發生後,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了國務院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龍江伊春“8·24”特別重大飛機墜毀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技術鑒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專家組論證,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並於2012年6月29日發佈了《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龍江伊春“8·24”特別重大飛機墜毀事故調查報告》,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調查報告描述了飛機撞地後的情況:“幸存人員分別通過飛機左後艙門、駕駛艙左側滑動窗和機身壁板的兩處裂口逃生,其餘艙門及應急出口因嚴重撞擊變形或濃煙阻隔無法打開。機長沒有組織指揮旅客撤離,沒有救助受傷人員,而是擅自撤離飛機。”
  空難多因一果
  調查報告認定的間接原因是,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股東深圳航空對河南航空投入不足、管理不力;有關民航管理機構監管不到位;民航中南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事故航班的機長齊全軍被認定負有直接責任。
  2013年11月28日,伊春市伊春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人齊全軍聘請律師為其作罪輕辯護。律師稱,空難是多因一果,他調查到的“因素”達28個,包括伊春地區的地形、氣候等不具備建設機場的條件;機場設備簡陋;伊春林都機場未經依法嚴格驗收,未達到開放條件等。
  檢方指控,被告人違反航空公司關於飛行操作的規章制度。律師表示,被告人齊全軍雖然違反了規章制度,但並非出於為自己考慮。他在此前會見齊全軍時得知,事發前飛機上有要客,包括部委領導帶隊的工作組,伊春市的領導也等候在機場迎接。地面管制人員雖然提醒天氣條件,但並沒有讓飛機飛走。齊全軍也認為,地面上的人是希望飛機能降落的,這也是採取強硬著陸的原因之一。
  同時,因經費短缺,航空公司無資金培訓空姐救護技能;發生事故航班的空乘人員少配一人,安保和空姐還是新婚夫婦;航班機長和副駕駛都是首飛伊春,卻未告知機場;飛行“特選包”未收到,危險地形警報儀雖開通了,可機組不知道等。
  律師認為,事故因素涉及多個主管部門和公司,暴露出民航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給飛速發展的民航業敲響了警鐘,責任不止機長一個人。“有這麼多問題,發生事故幾乎就是必然的”。
  是否上訴待定
  在今天的庭審中,檢方提到,如果被告人的安全觀念再強一些,就不會發生這種事故;如果規章制度能夠嚴一些,也不會發生這種事故;如果被告人的技術再過硬一些,也可能避免事故的發生。因為據事後調查,齊全軍雖然是機長,但是多次下滑著陸都存在技術上的問題。
  檢方稱,事故給受害人的家屬和家庭帶來了不可彌補的傷害,在社會上造成了負面影響。但最後對被告人說,“你也是個受害者,你和你的家庭也受到了傷害”。
  在最後陳述階段,齊全軍流淚表示,每當想起這些逝去的生命和傷者,心裡都很愧疚,他表示歉意。並稱,如果能換回他們的生命,願意去死。
  律師稱,被告人認可自己操作中存在的問題,他還表示自己願意賣房賣車去賠償。
  宣判後,律師向記者表示,具體是否上訴還要征求齊全軍本人意見。
  本報伊春(黑龍江)12月19日電
  圖①②③④為2010年8月25日飛機失事現場。
  (原標題:遇難客機機長獲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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