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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 莫小松 法制網見習記者 馬艷 法制網通訊員 羅珩
  近日,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對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專項調研。調研發現,2011年以來,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共審理職務犯罪案件44件,分別是貪污罪13件,受賄罪27件,挪用公款罪1件,玩忽職守罪3件。在這些案件中,基層政府幹部、村委會成員在危房改造、徵地補償款、惠農補貼發放等工作中的貪污賄賂犯罪呈高發態勢,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占全部職務犯罪的91%。
  基層幹部貪污賄賂犯罪呈高發態勢
  2012年2月至4月間,時任中共港城鎮委員會副書記、港城鎮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的被告人龍某負責貴港市中心港區貓兒山作業區東山多用途泊位項目的徵地拆遷工作。期間,她利用職務之便套取土地補償款共計265474.12元,獲得虛套的拆遷補償款共364769.7元。
  2013年11月,原港北區港城鎮人民政府鎮長助理江某,原貴港市港北區港城鎮東山村村民委員會治保主任甘某,原任貴港市港北區港城鎮東山村村民委員會主任、港北區港城鎮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甘某某,也因分別犯貪污罪、受賄罪,貪污罪、受賄罪,貪污罪鋃鐺入獄,皆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以上。
  “基層官員‘小官巨貪’的現象已不鮮見。” 港北區法院刑庭副庭長黃奎說,尤其是對掌握著集體土地大權的村鎮幹部來說,大事小事全權在握,監管不到位,信息不通暢,政策宣傳不明瞭,民眾不瞭解,客觀上縱容了村幹部的不法行為。
  “以往辦理的村委幹部構成貪污賄賂犯罪的案件只占全部職務犯罪的10%-20%,近三年來已經突破50%。” 黃奎說。
  不少人認為,對職務犯罪案件適用緩免刑過多不僅浪費國家司法資源,也是對貪污腐敗犯罪的一種變相放縱,削弱了刑罰應有的威懾力,甚至損害了司法公信力,挫傷了群眾參與反腐敗鬥爭的熱情與信心。
  在港北區人民法院判處的71名罪犯中,判處三年年有期徒刑以上25人,占判處罪犯人數35%;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1人,占判處罪犯人數15%;免予刑事處罰 21人,占判處罪犯人數30%。宣告緩刑14人,占判處罪犯人數20 %。根據數據,適用緩、免刑案件13件,人數35人,分別占總案件數的30%,占總人數的49%。
  黃奎說,正確適用緩刑免刑,嚴厲打擊職務犯罪是當下的主流。港北區法院對職務犯罪適用緩、免刑的比例也在降低,其中貪污賄賂罪緩、免刑的適用比例從2011年的68%下降到2013年的25%。
  ???貪污賄賂犯罪發案率高居職務犯罪首位
  從案件審理情況看,多數貪污賄賂犯罪持續時間都在兩年以上,涉案金額數以萬計。
  法院調查發現,原貴港市港北區水產畜牧獸醫局局長覃某在2007年至2011年期間,先後4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56800元;原貴港市農業局副局長薑某在2000年開始,先後10次收受他人賄賂273000元,從第一次作案至最後一次作案時間長達8年;原政協貴港市第三屆委員會委員、原貴港市達開高中校長吳某從2008年至2011年,先後3次收受他人賄賂230000元。
  港北區法院刑庭庭長甘懷強介紹說,在2011年至2013年,該院共受理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職務犯罪案件44件71人,其中貪污賄賂犯罪案件40件67人,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占全部職務犯罪的91%。
  根據調研,犯罪涉及的行業、領域逐漸向科教文衛、漁業畜牧等 “清水衙門”擴展,近三年,學校、衛生院、計生所、獸醫站負責人構成職務犯罪的案件紛紛浮出水面。
  2013年8月,原貴港市港北區教育和科技局局長歐陽某因犯受賄罪被港北法院依法處以刑罰。歐陽某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港北區中小學作業本、試卷的印刷承包方面,為承包商提供關照,分3次收受賄賂共計15000元,在港北區中小學校校辦商店供貨商採購項目過程中,為採購方提供關照,分5次收受賄賂共計50000元。
  2014年1月,原貴港市港北區教育局局長鐘某也因犯受賄罪被港北法院依法處以刑罰。
  曾經的“清水衙門”變成的如今職務犯罪的“香餑餑”,暴露了相關人員的法律意識極其薄弱。
  “凡是涉及到公共權力的地方,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監督,任何一個‘衙門’都有可能發生腐敗。” 甘懷強分析說,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是“清水衙門水不清”這種現象產生的社會背景,社會處在一個很明顯的變動期,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轉型期的道德缺失等原因導致近年來這些所謂的權小、錢少、人少的部門同樣成為腐敗的高發區、多發區。  (原標題:職務犯罪過半為村乾貪污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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