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永興9月1日訊(通訊員 雷勇)9年前,黃某因利欲熏心便在他人糾集下,採取脅迫手段,強行入股煤礦,得贓4.5萬元。2014年9月1日,湖南永興縣檢察院依法對黃某提起公訴。
  2005年,黃某與馬某等人在一大酒店聚餐時,得知已有人以原始股東的身份入股永興縣某煤礦,並準備將該礦由568萬元升值為1704萬元。“已有不少人入股那個煤礦,你們也去找下老闆湊點錢去入下股,會賺錢,有增值的價值。”在馬某(已判刑)的邀合下,黃某等人當即附和。
  一番商議後,黃某等人便在馬某的糾集下,決定以原始股東的身份入股該礦,並籌集現金53.6萬元。黃某等人採取與老闆熟的人來唱紅臉,與老闆不熟的人來唱黑臉的方式,軟硬兼施,進而使“陰謀”得逞。在多次要求入股均被該礦股東拒絕後,黃某等人遂採取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行入股該礦。一個月後,該礦升值為2300萬元,黃某等人又強行要求退股,黃某分得贓款4.5萬元。
  2012年,因有人舉報,黃某的同伙陸續被公安機關抓獲。2014年2月27日,迫於壓力,良心難安的黃某在親屬的陪同下,到永興縣公安局投案自首,並將贓款如數退繳。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情節嚴重的行為。黃某在他人的糾集下,採取脅迫手段,強行入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的規定,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應當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原標題:強行入股煤礦獲利4.5萬 遭舉報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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